地球探测科学与技术学院暨综合信息矿产预测研究所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提升研究生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建立健全科学的研究生学术业绩评价体系,做好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学术业绩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业绩是指已经正式发表或授权的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译)著、专利、作品、国家(行业)标准、软件著作权、咨询报告、科技报告、国防报告、重大项目结题报告、科研获奖、竞赛获奖、成果转化等。
第三条 对学术业绩的评价要坚持“质量为先,创新为要,贡献为主”的原则,打破简单量化评价方式,体现破除“五唯”评价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学术业绩注重考察能够体现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术业绩考察体现研究生实践能力的科研或应用成果,并注重考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能够解决生产实践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研究生(不含留学生)。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在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学习成绩优秀,学术业绩突出。
第七条 申请人须为学术业绩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除导师以外第一完成人。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吉林大学。
第八条 学术业绩成果的起止时间为一个自然年度,即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一)发表成果
类别 |
项 目 |
记分 |
自然科学类 |
《Nature》、《Science》杂志发表论文 |
200 |
SCI检索论文 |
1区 20 |
2区 14 |
3区 8 |
4区 4 |
EI检索论文 |
3 |
核心检索论文 |
1 |
注:1.自然科学类发表检索论文以当年在线检索的数据为准。SCI检索论文分区认定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为准。
2.各项成果奖励按最高奖励金额核发一次,即不重复放。
3.各类科研成果按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以外第一作者确定奖励。
(二)其他成果
项目 |
记分 |
国家职务发明专利(授权) |
12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1 |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
1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
0.5 |
注:专利类奖励以知网检索到授权日期为准,其奖励按第一发明人或除导师以外的第一发明人确定奖励。
(三)相关说明
1.所有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吉林大学。
2.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成果或获奖,个人提供相关材料及说明,以答辩方式进行认定。
第九条 学院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同时充分考虑课题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以及在学术道德、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等方面的日常表现。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术业绩成果产生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二)保留学籍的;
(三)受纪律处分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损学校荣誉的。
此外,在保卫处有学生违章处理记录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具备参评资格;在读期间出现过材料造假情况的,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在读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在评审当年受处分且尚未解除的不予参评。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分等级进行奖励。一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二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万元,三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0.5万元。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本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总奖励金额和研究生的学术业绩成果情况,确定本单位各等级学术业绩奖学金的奖励比例为1:2:4,不足按比例分配的金额,均用于三等奖奖励。(本学院总奖励金额19万元人民币,按照比例:一等奖3人、二等奖6人、三等奖12+2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评定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2/3,并超过全体委员数的1/2时,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院评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在评定工作中如发生与评定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为保证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学院的评定工作采取通讯评审的初审形式,但最终等级评定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评定和申诉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创新引领,不断增强研究生使命感、责任感,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单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本)硕博贯通式培养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产生的学术业绩成果,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产生学术业绩成果,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一)研究生本人应向所在培养单位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须提交《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对于因科研、实践、毕业等原因不在校的,可由他人代为申请。
(二)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培养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初步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研究生院进行审核和备案留查。
(三)学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结果等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学院评定工作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答复意见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二十三条 获奖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术业绩奖学金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获奖后如果被发现在评审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