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地球物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本系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室指应用地球物理实验教学中心所属实验室,依托地球探测科学与技术学院,实验室在实验教学中心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相关专业的实验教学任务,并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把培养高质量的合格人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作为工作重点。
第四条 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应和各专业教研室紧密协作,承担教学或实验教学任务的,应具体负责制订教学或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教学任务,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教学指导书。承担辅助实验教学任务的,应协助专业教研室制订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协助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教学指导书,并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室要向师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六条 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和专业教研室一道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加强设计实验、课题实验,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承担并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工作。各实验室要将目前实验室具有的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能够开出的实验内容、测试的实验项目、具备开放条件的实验项目公布,便于师生了解和查阅。
第八条 完成专业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将组织开展对所管理的各功能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各中心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管理条理具体制订本室的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等报实验教学中心讨论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应用地球物理实验中心负责解释。本条例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应用地球物理实验教学中心
                                                  200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