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暂行规定

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仪器设备采购运行机制,确保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仪器设备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家具,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家具的采购供应工作。
第四条    凡仪器设备单项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十万元人民币或批量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三十万元人民币,家具批量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统称门槛价)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共同采取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的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监督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
  二、审查拟选入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范围的供应商资格;
  三、确定并调整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集中采购目录和门槛价;
  四、处理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七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的执行机构(采购机关),负责各项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的规章制度;
  三、研究确定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四、具体组织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的招标工作;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信息;
  六、组织实施仪器设备、家具集中采购;
七、受使用单位委托,代其组织其它仪器设备、家具采购事宜;
  八、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低于门槛价采购项目的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
  九、办理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仪器设备、家具的采购事务。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管理程序

第八条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
  一、编制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二、确定采购方式,订立及履行经济合同;
  三、验收、结算等。
第九条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预算,是反映学校年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的要求,认真编制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预算,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审批。
第十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要依据核准的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预算,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本年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计划。仪器设备、家具采购计划,是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仪器设备、家具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当年集中采购品目,各采购

项目的采购组织管理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办法等。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是指采购机关(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 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达到门槛价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特别要求的;
  六、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达到门槛价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达到门槛价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采购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向采购领导小组提交采购项目的采购清单。采购清单应当标明的内容是: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和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交货时间、使用单位名单和其他有关事项。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预算和仪器设备、家具采购计划,对采购清单审核后,交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实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仪器设备、家具采购计划中确定的采购范围和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一、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由采购领导小组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成立项目招标小组(招标人)和项目评标委员会,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及申请单位(使用单位)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申请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使用单位确认,使用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5日前(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特殊情况除外)。
  ()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使用单位确认,使用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以及使用单位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侯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侯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并报送财务处备案。
  () 申请单位(使用单位)的职责:
  1、依据学校批准的计划,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当前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资金的可能,在对供货厂商和用户进行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报告(申请表),报告的内容包括:
  (1) 仪器设备、家具名称、详细规格、技术指标参数、精度等级、功能用途、简介、单价、标准套、选配套件、备品备件、使用环境条件、验收标准,以及拟选购产品的厂商、规格型号、配置清单、价格等;
  (2) 对安装调试的要求;
  (3) 供货时间;
  (4) 对保修及售后服务的要求;
  (5) "申请表"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确认招标文件。
  3、参加评标会,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内容、有关技术要求及拟选产品的理由。
(十一)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的责任:
  1 负责收发标书、准备招标会议(议标、评标、定标)等日常工作;
  2、会同申请单位,共同对供货厂商进行考察。主要内容是:
  (1) 经营范围;(2) 资信证明;(3) 生产经营状况;(4) 用户对同类产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反映等。
  3 订立经济合同。采购领导小组授权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代表学校订立经济合同,但经济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与申请单位负责人共同审签,合同中的付款方式部分,须经财务处同意后方能生效。签约人要严格执行招标小组确认的中标方案,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十二) 招标小组的责任:
  1、撰写招标标书;
  2、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文件,营业执照,资信证明,代理委托书,业绩说明等;
  3、审查投标项目的总价(含运输费、保险费等);
  4、审查投标项目各组成部分详细报价单;
  5、审查技术资料;
  6、审查售后服务承诺;
  7、确认付款方式;
 8、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9、确定中标单位(原则上以性能价格比最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方谈判小组成员(以下称谈判人)、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定标标准等事项。申请单位(使用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谈判人之一。
  ()谈判人拟定经济合同条款或经济合同技术附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连同邀请理由报财务处备案。
  ()在谈判活动中,谈判人应当分别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人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将谈判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理由在谈判结束后15日内报财务处备案。
  三、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确定询价小组成员(以下称询价人)、价格构成、定标标准等事项。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或其代表应当作为询价人之一。
(
)询价人提出报价供应商名单,并附选择理由报财务处备案。
  ()询价活动必须公平进行,询价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人确定的中标人应当是符合仪器设备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询价人应当将询价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理由在询价结束后15日内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签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吉林大学订立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采购经济合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项目的经济合同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应在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合同正本一式二份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经济合同依法签订后,经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经济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
  在经济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经济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采购经济合同变更时如原经济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财务处批准。经济合同中止,应当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经济合同的验收,应当依照经济合同的约定进行。经济合同履行的质量验收,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支付采购资金时,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财务处提供有关文件(发货票、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增加凭证及中标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等下同)。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供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经济合同约定金额和采购(付款)进度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审计处应当加强对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
  一、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是否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三、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审计处应当根据管理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监察处和审计处应当依法对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审计处在履行监督检查时,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仪器设备、家具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经济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准入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若的准入我国境内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订立经济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它违反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