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行为;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提高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采购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各实验室自行建立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帐并负责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物相符。
第七条各单位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的管好、用好各种物品。反对铺张浪费,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为教学、科研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实验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核素和装、改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
  低值易耗品: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工具、量具体、玻璃器皿、一般用具以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
第三章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九条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经费,由学校预算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条教学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经费管理,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学生人数,学科及专业特点,实行学院(中心)经费按定额核定包干使用的办法。
第四章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与购置
第十一条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供应实行计划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按时上报所需物品计划。
  教学实验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的可能,每学期末前十天报下学期实验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申请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和系部报学院(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其他各单位按年度工作需求报年度申请计划。
  科研、研究生和外协所需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科题负责人、导师和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审批后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是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供应工作的依据。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要严格按照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采购。
第十三条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非集中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组织采购,如有下列情况,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各使用单位也可自行采购:
  一、零星、急需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二、专业性较强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三、其它特殊情况下购置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第十四条凡一次购买批量较大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须订立经济合同。合同必须加盖"吉林大学材料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采购人员购回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及时填写"入库验收单",送保管员验收入库,如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结算程序
  一、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按集中品目统一招标购买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
  二、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非集中采购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派出机构在财务处派出机构按规定报销;
  三、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零星、专用及特殊情况下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单位在购物发货票背面经办人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派出机构审批后,在财务出派出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五章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领用与库房管理
第十七条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入库须填写入库单,由库管员清点验收后入库。如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第十八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派出机构应每月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上报一份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消耗明细表,并注明出库物品的经费科目。
第十九条2001年经费购买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房管理过程中应与2000年底前原库存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分开管理,但管理办法不变。
第二十条库房安全防火、防盗
  一、人离库房必须关掉电源,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存放个人物品。
  二、人离库房必须关好门窗,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领用保管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用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品,使用单位要建立明细帐。分室要建立登记本,定人管理。丢失,损坏及时办理报废,主任签字后,销帐。要加强对在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每学期要进行清查,保持帐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OO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