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订购、验收和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加强我校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办理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未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无权擅自和国外厂商订立合同。
第三条 计划订货和办理免税
  一、凡进口仪器设备,首先由订购单位写出申请订购仪器设备的详细说明。内容包括:申请订购理由,该仪器设备在国内有无同类产品,如有同类产品,哪些指标不能达到使用标准等。申请订购仪器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及配置清单,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二、单台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要有详细的论证报告,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具体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国外订货(包括在展览会留购仪器设备及其它途径进口的仪器设备)在货物到达之前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进口和免税手续。使用单位应协助填写"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
  四、境外捐赠货物在货物到达之前,可由被捐赠单位持境外捐赠正式函和主管部门的批文,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免税手续。
第四条进口仪器设备的报关和提运
  接到车站、机场或港口的提货通知后,应在该设备的索赔有效期内派专人报关及办理提货或转运手续,力争及早提运到校。并经常向机场、车站查询仪器设备到货情况。
  一、货物的申报
  货物进出口时,报关单位在海关规定的限期内填写进口(或出口)货物报送单一式二份,并随附有以下单证;
  () 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如:提货单、运单以及陆、空、邮的其它提货凭证;
  () 进出口货物的国外发票(免税、无偿赠送提供的物品应填写对海关的报价);
() 进出口货物的装箱单(散装货物免交);
  ()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
  () 进出口货物登记表或许可证(凡按国家规定应领进出口登记表或许可证的货物,都必须交验)。
  二、货物提运
  () 正常国外订货到港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到港海关办理报关、验关及提货手续。
  () 原货物是免税的索赔货物,应在索赔件到达前,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持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明,办理报关、验关及提货。
  () 送往国外修理、加工的货物。这类货物出口报关时,应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二份。并附有关单证。如:原进口货物的合同和需加工货物的发票等,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属实后准予出口。运往国外修理、加工的货物复进口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复进口手续。
第五条商检与验收
  一、进口仪器设备到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商检部门报验。并填写《进口检验申请单》,附该仪器设备的合同、国外发票及提单等资料(或复印件),如是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求商检局派人来校共同拆箱验收;如是小型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在征得商检部门同意后,亦可先验收,如报验时间超过索赔有效期,商检局将拒绝接受报验。
  二、国外引进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数量索赔有效期三个月,质量索赔有效期一年。如在索赔有效期内发现仪器设备数量或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合,应及时向当地商检部门反映,共同研究索赔或其它处理办法。如需商检出证时,技术人员应及时提出经商检人员认可的确凿证据,亦在征得商检部门同意后,通过外贸部门与外商协商解决。
  三、设备验收工作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与设备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管理人员在清点核对的过程中,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建帐的要求,逐项记录设备的标准件、附件、生产厂、出厂编号、型号、规格等,及时建帐建卡。同时,订购单位应分别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凭证和财务报帐。
  四、对大型精密仪器应从多方面做好验收的技术准备工作。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在合同订立后,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协助使用单位组成验收技术小组(选择技术水平较高对该设备有较多了解的人员担任小组技术负责人),验收小组的技术人员,在验收前,必须熟悉订货合同,阅读产品说明书,以便对设备的组成和性能有较全面的了解,并制定验收工作要点,明确测试检验项目及工作程序,准备必要的测试仪器;验收时,不仅要求能通电运行,而且要逐项给出的指标测试。
  五、合同规定由外国厂家负责安装,调试的设备,必须在外商到达后双方共同拆箱。设备拆箱前,如有损坏,一律拍照,在验收过程中要做好详细记录,除记载短缺的数量外,对损坏及安装调试过程发生的异常现象,要详尽记载,必要时进行拍照,及时做出备忘录,作为向厂家提出索赔的依据。
  六、对外国厂家派来的安装调试技术人员要友好合作,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用单位要按该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的技术要求,准备好必要的条件,以免影响验收工作的进行。
  七、验收完毕后,由验收小组技术负责人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交给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存查;对大型精密仪器,国外技术人员来校技术验收时,除填写"验收报告"外,还要写出详细"验收情况报告",并由外商和我方共同签字,交给各有关上级部门留档备察。
  八、非外国技术专家来校安装的进口设备,从货到后一周内开始验收工作(不论发票到校否),一般在使用单位进行验收(提运亦可直接交使用单位)。进口仪器设备的外包装物,应保存半年以上,以备反修回原生产厂之用。
  九、订货、验收、提货工作人员,应力求稳定,要熟悉外贸、商检、保险、运输等部门的业务,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主动互相配合,逐步建立相互信赖的工作关系。
  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订货合同、发票影印件、装箱单、运单等整理成完整的技术档案,留档存查。
第六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监管期。按海关有关规定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免税时效是:计算机类及机电仪器设备、电教设备五年。车辆船舶八年。
第七条监管期内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进口仪器设备在免税时效期内只限于校内教学科研使用,不得随意转让、挪用、出售或转让个人使用。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需经原批准免税海关核准,按章补税,并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核销手续后才能转让或调出;否则海关将按违章案件处理。
第八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超过免税时效期的。均按非免税物资管理。
第九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申请单位和使用单位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学校将按海关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与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第十条其它进口和免税物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