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归口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必须经过论证或经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按先调出,后出售,再报废的顺序进行。
  ()出售资产的价格和报废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必须经讨论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处理的办法。

三、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
  ()校部机关及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一)。其他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首先向所在校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办公室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写《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校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
)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固定资产卡片、论证材料。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校内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由主管校长审批,按国家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处置资产超过一百万元的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由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按国家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帐目处理。
  ()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凭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核准的《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附件二)及有关资料为依据,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1、无偿调出的国有资产,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接受单位签署赠送协议,凭《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赠送协议"调整资产、资金帐目;
2
、出售国有资产时,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评估,按不低于评估的价格与购买方签定买卖合同(购买方的确定采取招标的办法进行),凭《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买卖合同"调整资产、资金帐目;
  3、报损国有资产时,由造成资产损失的单位报告资产损失原因及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凭《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经鉴定的资产损失报告文件调整资产、资金帐目;
  4、报废国有资产时,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对报废资产的残值进行评估,按不低于评估的价格做报废处理,凭《吉林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变价收入单据调整资产、资金帐目。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六、全校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八、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