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经济合同暂行规定

订立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经济合同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使我校订立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经济合同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 校内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市内一次性购买二万(含二万)元以上或外埠一次性购买五千(含五千)元的仪器设备、家具、外埠购买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二、在本市各大商场、百货大楼购买商品的,一般可不订立经济合同,采取支票或现金( 1000元以下)方式直接购买。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的原则
    
一、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订购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它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二、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学校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三、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维护学校利益;
    
四、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
   
标的是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名称、规格(详细技术指标)、型号(厂牌)等。
    
二、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衡量的尺度。数量要准确、可靠,计量单位(台、套等)要明确。
    
质量技术标准,力求详细、具体,如国标、部标、省标、厂标等。
    
三、价款
    
是货币数量表示。必须明确币种和计算标准(如单价、总价)。
    
四、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
)合同履行期。即交货期和保修期。按年、月、日写明什么时间运到我校和保修期到哪年、哪月失效。
    (
)交货地点。即什么地点交货。
        1
、一般仪器设备、家具由原厂地发货,工厂代运,运费由供方负担;
        2
、特殊设备学校自提时,一般运费由我校负担或另议;
        3
、包装费一般含在货价内,不另计费。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包装费一般由工
           
厂负担或另议。
    
五、订立经济合同,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明确开户银行及帐号。
    
六、违约责任
    
违约的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即承担因违约而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这一条款是处理纠错的依据,是一种制裁手段,是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填写清楚。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外埠。一般情况下,仪器设备、(单台件≤ 10万元人民币或同品种批量不足30万元人民币)、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不预付货款 ,厂方代运,家具负责安装到位。货到我校,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在本市采购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在供方场地验收合格后,可提货付款。
    
三、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件≥ 10万元),或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以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我校规定:
        (
) 进口仪器设备,一般在外贸合同签订后,按常规付款;
        (
) 国内订货
            
原则上不预付订金或货款,特殊情况下需经财务处研究决定;
            
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付合同总额的 70%--90%,余款做为分期付款;
            
(预留5--10%)质保金,质保金一般在保修期满(一年)一次付清。
    
第六条 订立合同
    
凡利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对外订立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经济合同,学校法人代表授权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外订立经济合同。
    
第七条 合同管理
    
一、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设专人管理仪器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经济合同,统一编号装订成册,设合同登记簿,随时记录合同执行情况。
    
二、合同份数以双方需要而定。一般情况正本我校留三份(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一份,财务处二份),特殊需要时另定。
    
三、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
        (
) 检查已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的约束条件,各条款是否符合学校利益。
        (
)经济合同统一编号、装订成册、进行登记,随时记录合同执行情况,如:付款、到货、验收、交
            
付使用等,定期向领导汇报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
) 进行年终总结。内容包括:订立多少份合同,品种多少,数量、金额多少,到货支付使用多少
             
,有什么特点,分析未到货原因,提出解决意见,有什么经验教训等。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年四月十九日